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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原名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018年1月24日修订实施)
文章作者或来源: 浏览次数:( 2350 ) 发布时间: 2018/4/19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指导与管理,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成长成才中的作用。依据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各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的规章制度。任何社团不得以组织或个人名义在网上发表反党反国家言论,不得在网上随意发表损害学校声誉、抨击学生组织的言论。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下设学生社团团工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社团实行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单位日常管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学期核制度和年审制度。

第七条  校团委是校级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各学院团总支是院级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注销的审批和登记备案;

2. 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审核和年度综合评定;

3. 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4. 对学生社团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纪律处分。

第八条  管理部门应设立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指定至少一名学校在职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指导单位负责。指导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校内正式机构,例如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专业教研室等。

第十条  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行使以下管理职责和权力:

1. 指导单位审查学生社团资格、章程,出具审查意见;

2. 指导单位审查学生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对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

3. 指导单位应为指导社团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经费、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4. 指导单位应对指导社团的日常活动进行追踪,若指导社团出现重大问题时,指导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

5.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状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6. 协助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进行学期考核和年度查;

7. 指导单位具有对指导社团开展常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的权力;

8. 指导单位对所指导社团的各项评优评奖工作具有优先审核权;学生社团换届时,指导单位按照本办法,对指导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具有优先推荐权及考察权;

9. 社团负责人出现违纪情况或其它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指导单位和管理部门均可免除该负责人职务,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团负责人;

10. 指导社团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可作为指导单位的工作业绩。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十一条  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组织,属非法组织,学校将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业务指导单位;

4.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5.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社团类别(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成立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的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1. 与已成立的学生社团相同或相似的学生社团(限同一管理部门的学生社团);

2. “同乡会”性质的学生社团、宗教类学生社团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成立的其他类学生社团;

3. 发起人和筹备负责人受到纪律处分的;

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 筹备期满,参加学生团体的人数没有超过30人的。

    第十四条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递交下列材料:社团申请表、筹备申请书、社团简介、社团章程草案、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发起人名单(至少10人)、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同意书学生社团登记表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社团成立程序为:

1. 准备材料:由发起人负责准备申请成立需递交的材料;

2. 申请:申请材料完成后,由筹备人员向管理部门递交材料;3. 批准:经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每年5月或12月上报材料至校团委审批。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办社团申请成立答辩会会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4. 筹备: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或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5. 成立: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校团委将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社团在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后,以公告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学期考核和年审制度,每学期末和每年年终在官方网络平台公示社团考核及年审结果:

1. 学期考核根据社团规模、社团会员构成、社团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财务状况、有无违纪情况等考核项目进行评分,具体细则参照社团考核评分表;

2. 学期考核项目的证明材料及时填入社团工作手册,每学期末由社团团工委根据社团工作手册内容评定考核分数,考核完成后统一上交到校团委审查;

3. 年审在每年年末进行,依据两个学期的综合表现和考核分数进行年终考核。校团委负责年终考核,确保年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4. 对学期考核不合格的社团,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5. 年审结束后,校团委将根据年审结果评选出年度精品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并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向校团委报备,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2. 一学期内,社团负责人连续3次旷会、6次迟到、9次请假,不服从管理部门管理的;

3. 学期初未做任何说明,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4. 自行组织校内、校外活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报批,或没有获得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

5. 在校内举办活动对校园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1. 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的;

2.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 分立、合并的;

4. 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5. 考核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6. 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申请注销,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每年5月或12月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和指导单位、指导教师的同意书、管理部门同意书至校团委

第二十一条  注销期间,社团管理部门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如存在债务,由学生社团负责人予以清偿;如有剩余财物,由社团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检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校团委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注销的决定,批准注销后以公告形式宣布。被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再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该社团全体会员组成,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

1.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 听取并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 讨论决定社团变更、解散等重大事项;

4. 修改社团章程;

5.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会员大会出席会议人数须占全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会长、副会长、团支书。学生社团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候选人通过《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选拔办法》的层层选拔,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报送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 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 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 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 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5. 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二十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1.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2. 必须是校内正式员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养、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3. 愿意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社团指导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团组织建设,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指导学生社团按照工作计划完成既定工作,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3. 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社团会员开展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积极邀请校内外专家为社团开展专业指导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

1. 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每年度综合考核一次;

2.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3.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由教务处认定,课时费参照教务处《“第二课堂”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社团对外聘请顾问须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并上报校团委审核、备案。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三十一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校党委同意,并上报校团委备案。除校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要在校团委(学院团总支)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  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学生,承认某一学生社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其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均可通过申请的方式加入该学生社团,同时也有权退出该学生社团。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是:

1. 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制度和财务状况;

2. 对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

3. 在学生社团内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担任学生社团内部职务;

4. 向管理部门检举揭发学生社团负责人及成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

5. 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的义务是:

1. 遵守学生社团章程及制度;

2. 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

3. 执行学生社团全体大会通过的决议;

4. 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

5. 反映学生社团内部情况,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6. 维护学校声誉,不损害学校、社团及所有会员的合法权益。

 

  1.   社团活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动范围的活动,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向指导老师、指导单位和管理部门递交活动策划,活动策划中须包含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参与者范围、经费预算及安全预案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应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2.邀请校外人士出席的活动;

    3.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4.需要校团委提供经费支持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管理部门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或开展活动,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带队,由社团负责人和指导教师负责保障成员人身安全,并于活动开展前签订安全责任书上交至社团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须上报校团委审核。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创办内部刊物、网站、微博和微信平台,应确保内容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网站、微博和微信平台不得违反政府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本校范围。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网站、微博和微信平台发布的内容须经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教师审核,报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须由管理部门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七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学校拨款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社团管理部门须不定期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社团负责人需提供相关经费使用的凭证。(具体实施请参照《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前,须上报校团委审查该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如需要购买社团活动必须用品且该物品金额大于500元,或聘请校外人员进行指导(有偿指导),须经社团2/3以上会员同意,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经费,社团负责人不得从中谋利代收场地费和教练费只能收取一学期,不能以大学三年的场地费和培训费为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凡学生社团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或章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

     

     

     

     

     

     

     

    共青团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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